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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到达退休年龄, 劳动关系自然终止还是要办理手续?

转载 劳动法苑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5-07-08 08:09 {{clickNum}}

2013年8月26日,邢某(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与烟台某某公司签订2年期限《劳动合同书》,9月1日入职从事操作工工作。合同到期后,双方又两次续签,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26日至2023年8月25日。

 2023年5月5日16时15分许,邢某下班途中由南向北行驶至福新路时,躲避对面驶来的铲车急速刹车后摔倒受伤,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邢某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2023年7月6日被认定为工伤(不构成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等级)。

 邢某主张其仲裁请求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某某公司在2023年9月邢向其发送了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

 2023年9月5日,邢某向某某公司发送《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邢某在某某公司工作已满十年,且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通知某某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邢某提交其与某某公司人事负责人宫某辉微信聊天记录,宫某辉向邢某发送的内容为:“邢某,你好。你已于2018年8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该时间点起,你与烟台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法定终止,在此以后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你主张与烟台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公司将不予处理。烟台某公司2023年9月14日。”

 2023年9月15日,邢某签收了某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邢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21年8月15日终止劳动合同,特此证明。” 邢某主张2021年8月15日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认为2021年8月15日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为某某公司提供劳动。某某公司认为2021年8月15日邢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是继续提供劳务。 邢某诉讼请求:1.判决某某公司支付邢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130119.36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略)。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我国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0周岁。邢某于2021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邢某、某某公司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必然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然终止。邢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然履行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邢某、某某公司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某某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邢某主张某某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予二倍工资的赔偿金,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11876.6元(5593.83元/月×10个月×2倍)。 

综上,判决:一、烟台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邢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11876.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2664.5元、2022年至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057.5元、2022年9月防暑降温费180元,合计126778.6元;二、驳回邢某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某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某某公司与邢某续签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3年8月25日到期,(2024)鲁06民终4959号民事裁定书也已认定2023年8月25日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达到期满终止的情形,故双方劳动关系因期满应于该日终止。然而考虑到邢某当时处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双方劳动合同实际顺延至停工留薪期满,经双方确认停工留薪期于2023年9月5日结束,因此某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邢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终止原因及终止时间的填写错误系工作人员疏忽,但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基于自然到期而终止的事实。本案核心在于某某公司系因劳动合同依法到期后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某某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忽视双方劳动合同实际到期及顺延情况,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一审法院误判赔偿金,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某某公司并未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在劳动合同期满且顺延至停工留薪期满后向邢某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不应适用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规定,一审法院判令某某公司支付赔偿金系适用法律错误。即便要支付补偿金也是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邢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邢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双方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邢某继续工作,故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2023年8月25日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但此时某某公司并未为邢某办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手续,而是在2023年9月5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邢某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某某公司在邢某达到退休年龄后双方劳动合同持续履行的情况下再以邢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认定系违法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2025)鲁06民终1108号 202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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