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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 入职6年后, 公司以学历造假辞退员工, 合法吗?

转载 劳动法苑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5-10-27 08:09 {{clickNum}}

2017年1月6日,葛某入职某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葛某担任学位事业部销售岗位工作,转正后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绩效工资1400元/月及福利津贴1500元/月。合同到期后双方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书,最后一次为2023年1月6日起续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年1月12日,公司以“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为由与葛某解除劳动合同。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理由,某公司表示:1.葛某作为教育机构的员工利用与学员的关系在考试前夕向学员售卖答案,此举被发现后葛某给主管领导写了检讨书;2.葛某帮助其他员工从前台偷拿其公司发给其他公司的公函;3.葛某虚构学历。公司就其主张提交检讨书及邮件存证、葛某私拿公司公函的视频及微信和钉钉聊天记录存证、葛某简历、毕业证书等作为证据。其中检讨书落款及邮件发送时间均为2019年;在钉钉聊天记录中显示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知晓葛某于2022年6月10日13:30拿走快递。葛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主张检讨书发生在2019年,与售卖答案无关,检讨书发生后公司还向其颁发了三年功勋的证书;视频、微信及钉钉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其私拿公司公函,其也未拿走公函,事件发生在2022年6月份,公司未就此事作出任何处理,与解除劳动合同无关;其提交的入职材料均为真实,且入职多年公司从未提出学历不符合要求。

葛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1054.17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公司所主张的葛某检讨书一事发生在2019年,私拿公函一事发生在2022年6月,公司也于当日知晓此事,但并未就此事进行任何处理,葛某亦对其私拿公函一事不予认可。在葛某对公司所列举行为均不予认可的情形下,公司未能就其公司所列举葛某的上述行为与其公司2023年1月12日与葛某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关联性加以证明,故法院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公司主张葛某存在虚构学历情形,但葛某于2017年1月即入职该公司,在该公司工作常长达6年的时间内,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曾就学历问题向葛某提出质疑,且亦未举证证明葛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标准的情形,故该公司的上述解除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公司与葛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违法解除,葛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1054.17元,予以支持。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葛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1054.17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公司无须支付葛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1054.17元。事实与理由:一、公司以葛某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1054.17元。1.葛某提交的简历造假,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劳动纪律,原审以“工作长达6年的时间内公司未提出质疑”为由认定违法解除,属于法律适用严重错误。葛某在个人简历中谎称其是本科学历,实际上据某大学1的招生简章和百科载明,该校为“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学校,即某大学1根本就没有授予本科学位的资质和权限,该学校的毕业证书亦没有标明其是本科学历,即葛某提交了虚假简历,根据《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葛某存在考试前夕向学员售卖答案、帮助其他员工从前台偷拿公司发给其他公司的公函快递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有三:一是葛某提供虚假学历;二是葛某向学员兜售答案;三是葛某私自拿取公司公函。

就此本院认为,首先,公司主张葛某的毕业院校某大学1并不具备颁发本科学历的资格,故与其提交的简历中学历信息显示本科及简历中填写“某大学2”不符。但就此本院认为,其一,葛某于入职时已向公司提交了某大学1的毕业证书,上述显示“四年制本科学习”,该学历证书并不存在伪造的成分;其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招募劳动者时应当附有审慎检查入职信息的义务,在葛某如实提交其毕业证书的情况下,该公司实际上已经掌握了葛某的毕业院校相关信息,完全可以主动检索该学校的学历颁发资质等,而该公司在葛某入职后近六年且多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内并未对此提出质疑,亦未证明其存在因学历原因导致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形。由此,公司以葛某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其次,公司虽主张葛某兜售答案,但在本案中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公司提交的检讨书亦未证明葛某自认存在上述情形,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最后,公司主张葛某私自拿取公司公函,但该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等证据无法显示葛某拿取的快递系该公司公函,应当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葛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2025)京01民终8587号  2025年8月27日

本文转自: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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