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医生)离职, 被高校(医院)扣押人事档案不转社保, 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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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30日,齐某(乙方)与石化大学(甲方)签订《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2015年6月29日,石化大学作为甲方与被告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石化大学引进人才协议书(理工类)》。
2022年6月13日,齐某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与被申请人解除解聘关系;2、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3、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22年7月21日,市劳动仲裁委作出214号裁决书,支持了齐某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也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实体处理应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本案原告石化大学系事业单位,故本案的实体处理应优先适用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无相关规定,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原告石化大学与被告齐某先后签订《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石化大学引进人才协议书(理工类)》,以上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书中虽然约定服务期为十年,但同时双方还约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见,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在服务期内可以提出辞职以及需承担的后果,因此被告齐某依据合同有权单方提出解除人事关系,对原告石化大学要求被告齐某继续履行合同至约定服务期限届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参照《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十九条规定:“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原告石化大学应配合被告齐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故原告石化大学应配合被告齐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石化大学要求被告齐某继续履行该合同的诉讼请求,解除原告石化大学与被告齐某签订的《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石化大学引进人才协议书(理工类)》;
二、原告石化大学于《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为被告齐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三、原告石化大学于《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被告齐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石化大学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齐某2015年博士毕业,2015年6月29日签订了《石化大学引进人才协议书(理工类)》,2015年11月30日与石化大学(以下简称石化大学)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石化大学按协议约定为其提供安家费、科研启动资金等10万元。齐某在《聘用合同书》及《石化大学引进人才协议书(理工类)》已经明确工作年限,在工作年限内无任何法定理由且石化大学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要求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书》,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继续履行二、违约方无权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继续履行。因齐某违约,石化大学作为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现上诉人石化大学要求继续履行《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的服务期限至2025年11月30日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石化大学与齐某先后签订的《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石化大学引进人才协议书(理工类)》,双方在合同书中虽然约定服务期为十年,但同时双方还约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审基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先后签订的《辽宁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石化大学引进人才协议书(理工类)》的约定,认定齐某具有单方提出解除与石化大学人事关系的权利,并判令石化大学在规定期限内为齐某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符合事实和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石化大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主张,违反法律规定,与双方的约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 : 规制与劳动法 (2023)辽04民终94号
本文转自:劳动法行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