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 员工拒绝从白天调整为夜间工作, 可以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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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民申55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尚庄村东(花山西路园林处花山园林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孙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东,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再审申请人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3民终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环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3约定的“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经营状况或乙方的工作能力、业绩等,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进行调整。”该条约定证明申请人已经提前告知劳动者,服从工作时间等调整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工作性质设定的入职条件且劳动者的工资中含有变更工作时间的费用,为此二审法院认为未提高相应的工资待遇与事实不符。2.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变更被上诉人工作时间为夜间具有合理性”与客观事实不符。环卫作业需要根据市政府的指示进行,季节不同,作业时间也不同。3.二审判决认定“根据淄博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实施方案的内容,上诉人的工作仍有日间清扫内容,并非全部为夜间工作”缺乏证据证明。王东驾驶的车辆属于调整为夜班的车辆,驾驶员根据车辆来确定是白天还是夜间工作,二审法院认为有白天作业的车辆必须安排给王东是没有依据的。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人在2021年3月21日是以王东不服从公司管理或工作安排为由解除的劳动合同,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确定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中环洁公司解除与王东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根据原审中双方无异议的事实,2021年3月12日中环洁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东不服从公司管理或工作安排”为由于3月13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中环洁公司称王东3月12日未上班作业,不服从公司安排,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将王东的上班时间全部由白天改为夜间的工作安排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具有必要性、合理性。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已约定中环洁公司可以对王东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进行调整,但上班时间改为全部在夜间,明显增加工作强度,事关劳动者的休息权,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王东予以拒绝的情况下,中环洁公司应当根据岗位性质、工作安排进行合理调整,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再进行解除。而且根据中环洁公司提交的淄博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实施方案,该公司的作业安排并非全部改为夜间工作,存在另行调整的可能性。综上,中环洁公司因王东拒绝调岗而当即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协商或弥补措施,缺乏合理性,且王东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审认定中环洁公司解除与王东的劳动合同违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中环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淄博中环洁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翠真
审 判 员 杜 磊
审 判 员 崔志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福梅
本文转自:劳动法行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