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转岗留在原岗, 公司以严重违纪辞退, 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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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钱某等27人在某服装公司纺织车间工作多年。2021年2月该服装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纺织车间业务整体全部转让给甲公司,转让后纺织车间及所涉岗位全部撤销。就原纺织车间的职工安置问题,该服装公司向纺织车间职工提供两套安置方案:一是劳动关系转移至甲公司,工资待遇不变、工龄连续;二是转岗至本公司服装车间,工资待遇不变。
部分职工就安置方案进行了选择并开始新的工作,钱某等27人对两种安置方案均不同意,要求继续从事原车间工作,并在公司多次下达新岗位培训通知、转岗通知、到岗通知的情况下,仍在已经全面停工的纺织车间长期停留,以消极怠工的方式抵制、对抗调岗及安置。
后该公司以钱某等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钱某等27人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服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等。
案件评析
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在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兼顾劳动者的个体情况,可以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予以配合。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服装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将纺织车间业务全部转给甲公司,就车间裁撤后的职工安置问题与甲公司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为职工提供两种方案进行选择,也就调岗问题与职工进行了沟通,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种类选择较多、工资待遇没有变化,具备正当性、合理性,同时也为职工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职工的直接利益并未受到影响。钱某等人对调岗及安置不予同意,要求继续从事自己熟悉的纺织工作,并持续在已撤销并全面停工的纺织车间待岗、滞留,未到公司安排的新岗位报到、参加培训、提供正常劳动,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该服装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故判决驳回钱某等27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有权根据对市场风险的判断调整经营方针和经营方式,以实现盈利目的。用人单位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系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实质上也是整体社会经济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的过程体现。劳动者对调岗有异议应客观理智对待,而不应该以消极怠工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近几年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经营遇到困难,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长远发展,营造法治营商环境,亦是对劳动者自身权益的有力保护。
点评:
对员工而言,面对企业调岗时,在决定是否接受的时候,除了考虑合法性之外,需要着重考虑调岗的合理性。企业的根本目的就是盈利,只要企业是出于经营需要,那么这种岗位的调整几乎是无法阻挡的。特别是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有很多法院在评价调岗行为时,会更强调合理性,更倾向于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就是说只要能兼顾合理性,尽管不完全符合合法性的要求,法院仍然会支持企业调岗。
一般情况下,判断合理性有以下标准:生产经营需要;调岗没有明显降低待遇;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比如为员工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调岗没有侮辱性;在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充分征求员工的意见等等。员工在面临调岗时,最稳妥的办法,是要抓住调岗的合理性要求,尽量向单位提出实际需求,比如说因为调岗导致待遇明显降低了,单位又不同意调整,或者调岗增加了上班出行的交通成本,给生活带来明显不便,而单位又不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这时候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这比简单盲目的拒绝调岗,风险会相对小很多。
本文来源 : 即墨法院 劳动法策
本文转自:劳动法行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