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至同行业公司,法院:支付违约金20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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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潘甲入职乙公司,任主任工程师,年薪40万元。2020年6月潘甲离职,同月入职丙公司,并于12月任该公司董事。
乙公司认为潘甲入职同行业竞争公司,违反了此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遂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委裁决要求潘甲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但未支持乙公司违约金的请求。
乙公司不服,以潘甲为被告,以乙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与丙公司均在同地登记注册,生产的产品相同或类似,互为竞争企业,潘甲在丙公司从事的具体工作与在乙公司从事的工作联系紧密。
潘甲在乙公司仅工作10个月,在丙公司成立后不久即从乙公司离职,又短时间内担任了丙公司的董事,这些行为足以让人产生其在乙公司工作时已有预谋入职丙公司的合理怀疑,潘甲的举证及陈述均不能排除这些合理怀疑,其主观恶意比较明显。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潘甲向乙公司支付赔偿金201万元。
潘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日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观点】
竞业禁止制度主要在于对市场竞争主体的自由竞争行为予以适当限制,以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竞争利益。《劳动合同法》亦规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等。
潘甲与乙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自由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合法有效。潘甲在离职不久即跳槽到与乙公司有实质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董事并从事与其在乙公司内容相关的工作,行为性质恶劣,应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并依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潘甲入职乙公司,任主任工程师,年薪40万元。2020年6月潘甲离职,同月入职丙公司,并于12月任该公司董事。
乙公司认为潘甲入职同行业竞争公司,违反了此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遂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委裁决要求潘甲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但未支持乙公司违约金的请求。
乙公司不服,以潘甲为被告,以乙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与丙公司均在同地登记注册,生产的产品相同或类似,互为竞争企业,潘甲在丙公司从事的具体工作与在乙公司从事的工作联系紧密。
潘甲在乙公司仅工作10个月,在丙公司成立后不久即从乙公司离职,又短时间内担任了丙公司的董事,这些行为足以让人产生其在乙公司工作时已有预谋入职丙公司的合理怀疑,潘甲的举证及陈述均不能排除这些合理怀疑,其主观恶意比较明显。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潘甲向乙公司支付赔偿金201万元。
潘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日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观点】
竞业禁止制度主要在于对市场竞争主体的自由竞争行为予以适当限制,以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竞争利益。《劳动合同法》亦规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等。
潘甲与乙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自由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合法有效。潘甲在离职不久即跳槽到与乙公司有实质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董事并从事与其在乙公司内容相关的工作,行为性质恶劣,应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并依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本文来源于:劳动者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