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不懂劳动法, 公司多赔2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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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常识,HR都应该知道,如果企业不是因为员工有过错而单方解除的合同,要是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需补偿“N+1”。
但,如果你仅知道“N+1”,而不知其限制条件,那就吃大亏了!
2016年6月,戴某入职深圳某计算通信科技公司的常务副总裁,年薪500万。
2021年1月,HR出面,戴某和公司签署《离职协议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协议约定:公司同意在约定期限内给予戴某经济补偿人民币270万元。
戴某离职后负有保密义务,保密费包含在经济补偿金中,意味着该经济补偿金,包含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离职后的保密费。
如果仅仅按照“N+1”的算法,工作4.5年,加上代通知金和约定的保密费,270万的确没错!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高收入人群的经济补偿金做了限制: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而非员工的实际月平均工资。
2020年,深圳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8919元,3倍就是26757元。
则戴某的经济补偿金=(26757元×4.5个月)+离职前上个月工资(25万)=370406.5元。
就因为HR对劳动法规定的不熟悉,让公司多赔了232万!
个人业务不精导致公司损失,这232万如果要HR来赔,月薪4000的HR要不吃不喝工作48年!
案例中,该HR至少犯了2个错误:
1、只知“N+1”,不知其限制条件;
2、保密是法定义务,不用支付保密津贴,也没有保密期的说法。
这个HR让公司损失的232万,想要赚回,按照制造业10%的利润,需要做2320万的营业额!
所以说,不懂劳动法,HR就是个炸弹!就是公司里的“火枪手”,随时都会擦枪走火!
那么,你觉得公司有权要求HR赔偿因严重失职而造成的损失吗?
来源:人力资源研究
本文转自:劳动法行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