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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对确认劳动关系、超出终局金额作出终局裁决, 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吗?

转载 劳动法苑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3-08-28 08:27 {{clickNum}}

案例一:

姜某作为申请人,以临沂K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就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事项向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8月5日,该委员会作出临东劳人仲案字[2022]第1208号仲裁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至2021年8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3747元(大写:壹万叁仟柒佰肆拾柒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984元(大写:玖佰捌拾肆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以上共计14731元(大写:壹万肆仟柒佰叁拾壹元),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并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临沂K有限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认为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纠纷不适用一裁终局的裁决,因此仲裁委适用终局裁决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3民特15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临东劳人仲案字[2022]第1208号仲裁裁决中涉及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事项,该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规定的终局裁决争议,本案仲裁裁决存在法定的撤销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东劳人仲案字[2022]第1208号裁决。


案例二:

殷某在菏泽市S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工作,S公司未为殷某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3月3日9时30分,殷某在曹县天润公馆二期43号楼北侧车库进行木工作业时,不慎摔倒撞到钢管受伤,由其同事将其送至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0天。2021年4月19日,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殷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1年10月9日,菏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殷某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拾级。

2022年2月23日,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殷某的申请,经审理作出曹劳人仲案字(2022)4号仲裁裁决:一、解除殷某与S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S公司支付殷某医疗费贰仟零贰拾伍元(2025.00)整;三、S公司支付殷某护理费贰仟元(2000.00)整、住院伙食补助费伍佰贰拾贰元(522.00)整;四、S公司支付殷某停工留薪期工资贰万肆仟玖佰陆拾捌元陆角柒分(24968.67);五、S公司支付殷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肆万叁仟陆佰玖拾伍元壹角柒分(43695.1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贰万肆仟玖佰陆拾捌元陆角柒分(24968.6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肆万玖仟玖佰叁拾柒元叁角叁分(49937.33)。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S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案裁决的合计金额超过法律规定,故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7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关于仲裁裁决的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故S公司主张仲裁决应为非终局裁决、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裁定驳回菏泽市S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来源:劳动法思维 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文转自: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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