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退休的由来、文件汇总和20个行业工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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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是特殊工种,该如何办理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始终困扰着许多人。本文就来解读”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前世今生,让大家看个明白~~
01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由来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建国初期,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五条 养老待遇的规定:......
丙、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这里就提到了提前退休的工种、年龄和工龄折算。
02
出台明确规定
1978年,改革开放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更为明朗。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其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这与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经济成分占绝对主导地位和“单位保障”的特点是相适应的。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在当时劳动保护手段不健全、就业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保护了职工的身体健康。
这也是目前办理提前退休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保险条例》中与此有冲突的,应以此为准。
过去所谓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工人,是指经过劳动部门正式招工的,计划内的全民工、集体工,过去全民企业或集体企业中所用的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地带工。
所以,在从事特殊工种期间,不是上述体制内的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合资企业的员工,包括体制内但未办理招工手续的,均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提前退休。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颁布):
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门如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当时的劳动条件相同。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再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拌,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拌的,就不应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该处理意见明确了特殊工种的审批部门,对需要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工龄也做了细化。
03
简化审批程序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规定: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再次明确: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规定,提前退休工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因此,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的司局或委托省主管部门等名义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必须由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发文。
由此可见,在过去的两年多时间里,打擦边球的部门比较多,所以出文又规范了一下。
这段时间认定的特殊工种非常多,比如《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在新闻出版企业的印刷和印刷器材两个行业中试行熔铅工等17个工种提前退休办法。
04
转 折
1978年以来,劳动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
1985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劳动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部备案。
此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此后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有的部门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过宽,有的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过量增多,类似工种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攀比,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精神,劳动部决定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
为此,劳动部1993年7月3日的《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作出以下规定:
一、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二、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从1958年起,国家的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目录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国家劳动部审批。
1985年以后,特殊工种目录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1993年7月,该目录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
特殊工种目录的审批由于几经变化,政出多门,宽紧不一,导致带来很多后续问题。
自1998年以来,国家再也没有公布新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岗位目录。
05
乱 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由于经济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大量国有集体单位经营不善,关停并转,部分企业的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管理混乱,在申报退休的过程中就出现了企业伪造档案、涂改原始记录,违规为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不正常现象。
一些国企出于人力资源成本的考虑,为了减员增效,提前退休也成了不少企业和职工享受“优惠”政策的“保险箱”。
在一些地方,属特殊工种原因而提前退休的比例竟高达26%,换句话说,每5名提前退休者中就有1名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殊不知,企业降低了用工成本,却对社会保险基金形成了极大的冲击。
企业和个人的联合做假,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的参与,为社保经办机构审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06
关 门
1999年,针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出现的问题,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特殊工种目录仍按原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暂不批准新的特殊工种,国家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以市场为导向,弱化计划生产,逐渐撤销了行业主管部门,之后没有重启特殊工种目录修订工作,连过去认定特殊工种的部门都取消了。
通知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07
思 考
自此,再无新的特殊工种通过审批,一晃快20年过去了,经济在飞速地发展,有的工种已经消亡了,比如印刷业的熔铅工,也有许多工种的劳动条件得到了改善。
但是,依然有许多脏活累活需要大家去做,特殊工种的共同特征是苦、累、脏、险,农民工已逐渐成为特殊工种的主力军,而农民工由于体制、户籍等原因,这些政策都与他们无关。
1993年起,职工的养老保障方式发生了转变,由单位保障变为社会养老保险。
相应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不能适应养老保险机制转变、劳动条件改善的新情况。
养老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如提前退休,对制度产生很大冲击。
目前也只是通过在《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促使改善劳动环境,对这些特殊工种进行补贴。
但是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实行劳务派遣的,恐怕连这些基本的保障都挺难执行地很好。
08
未 来
尽管提前退休政策已不尽合理、亟待完善,但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审慎进行。
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要求,人社部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
二、严格控制基金支出......
(三)严格执行提前退休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管理,完善国有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加强信息比对和备案复核。每年对提前退休人员随机复核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下一步,将按照中共中央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条件的新变化,明确划分政府、企业、职工的主体责任,加快研究调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思路,更好地维护参保职工权益。
09
办 理
过去符合条件的,依然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上海市为例,办理的法律依据:《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9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殊工种的确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的规定,本市单位的特殊工种暂按以下规定确认。
1. 市属单位(含中央在沪单位,下同)按原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1992年底前已确定,并经原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确认。行业特殊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单位,其他行业和单位不能参照执行。
区县属单位按原市劳动局批准并经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认定的特殊工种确认。
2. 凡符合本通知规定设有特殊工种但尚未申报确认的单位,应按规定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审定后,由区县社保中心按规定办理。......
办理所需材料
除按到龄退休规定携带的材料外,还需携带:
1.《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表三)原件;
2.《上海市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0
结 语
如果确实是特殊工种,符合年限,过去是全民或者大集体,企业又曾经申报过特殊工作,档案齐全的,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未列入的,体制外的朋友,也别太纠结,着眼当下,生活总要继续,心情愉快地过好今后的日子。
写完这篇,仿佛又在历史的长河里走了一遍,感谢那些曾经在特殊工种岗位上付出的人们,也为那些弄虚作假的感到愤怒,又为确实是特殊工种又得不到保障的,感到委屈。
愿后面少一些这种岗位,让我们的谋生不要如此艰难。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国文政策
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
2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3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4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
5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
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
01
煤炭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
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
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
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
02
冶金
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
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
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
0323
机械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
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
04
化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
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
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
0523
石油
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
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
06
水利、电力
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
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
07
轻工、纺织
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
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
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
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
08
建工、建材
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种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
09
电子
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
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
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
10
兵器、核工业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79〕劳总护字11号)
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
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
11
医药、卫生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
12
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
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
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
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
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4号)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
劳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
13
地质、地震、测绘
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字第134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0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1986〕214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kgn)
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
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没发〔1986〕251号)
14
邮电、广播电视
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
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
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
15
造船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人字〔1987〕1433号)
16
林业
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
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49号)
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
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
17
渔业、水产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
18
粮食
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
19
新闻出版
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第1250号)
20
城市建设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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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力资本 民商裁判实务 老牛工作室 延安百典
本文转自:劳动法行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