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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 员工拒“随迁”, 能否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转载 劳动法苑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3-11-03 07:56 {{clickNum}}

公司搬迁导致工作地点发生变化,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属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而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则给自己上下班带来了不便。

那么,劳动者能否拒绝公司搬迁后“随迁”?如果劳动者拒绝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用人单位能否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呢?

对此律师表示,公司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癋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如果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影响较大,公司应当提前告知、充分协商,并采取提供班车、发放交通补贴、缩短上班时间等补救措施。

【事由】

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办公场地的调整,征询员工对搬迁的意见,王某在征询表上表示“本人不去”。

他认为,自己从入职时起就一直在闵行区工作,现在公司搬至上海市松江区,新旧地址距离较远,如果到新地址上班,那么花在上下班路上的时间太久,且交通不便,因此他拒绝“随迁”。

公司实施搬迁后,王某认为自己早已表达过拒绝随迁的意见,公司搬迁没有取得他的同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人事多次督促他到新地址上班,但他一直予以拒绝,于是公司以其连续旷工3天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某为此前来咨询,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对于公司搬迁,作为劳动者是否只能无条件服从?


【律师说法】

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吕梅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公司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況发生重大变化”呢?

2023年8月23日,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微发布了一则解答就是关于这个问题。

根据官微的解答,判断公司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況发生重大变化”,关键要看是否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根本性影响,且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如果是在中心城区内搬迁,对原劳动合同履行影响不大,劳动者必须随迁;

如果从中心城区搬迁至郊区或郊区与郊区之间搬迁,对原劳动合同履行影响较大,但是公司采取了提供班车、发放交通补贴或者缩短上班时间等补救措施,以减少对原劳动合同履行的根本性影响,劳动者也要随迁;

如果跨省市搬迁,因各地区劳动法律适用及劳动基准的不同,一般会认为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吕梅律师建议:首先,公司应当提前将搬迁事宜向全体员工通告,距离较远或跨区域搬迁的,应当考虑向员工提供班车、发放交通补贴、缩短上班时间等补救措施;

其次,如果对原劳动合同履行会造成根本性影响的,需要制定合法合理的搬迁员工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企业可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比如进行调岗等。协商不成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后,如果企业搬迁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根本性影响,或者公司采取了合理补救措施,员工仍拒绝去搬迁后的工作地点上班,依照规章制度构成严重违纪的,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但要有充分的事实和规章依据,并且履行通知工会这一必要程序。

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 陈宏光

转自: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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