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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调整工作地点, 员工不去新地点算旷工吗?

转载 劳动法苑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4-03-07 08:12 {{clickNum}}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缺乏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绝调岗而未至新岗位报到,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项某入职某外服公司后,被派遣至万州区某专卖店工作,派遣期间为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2021年11月30日,某外服公司告知项某该店将要关闭。项某工作至2022年1月3日后回家待岗。

2022年2月27日,某外服公司通知项某,其被调至重庆市江北区(与万州区相距225公里)专卖店工作,并要求项某在2022年3月2日报到,项某以工作调动不合理为由而拒绝。因工作地点的调整,项某无法正常打卡考勤。某外服公司多次书面通知项某到岗工作。

2022年3月7日,某外服公司以项某累计旷工5日违反《员工手册》中关于考勤的规定,解除了与项某的劳动关系。

项某不服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某外服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外服公司在未与项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项某的工作地点从万州区调整至江北区,两地相距225公里,属于远距离的跨区域调动,且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补贴和便利条件,该调岗不具有合理性。在项某拒绝调岗的情况下,某外服公司径行更换打卡考勤地点后以项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范畴。判断调岗行为是否合理,主要参考以下因素: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是否有相关约定或规定;用人单位调岗是否基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是否存在歧视性、侮辱性等不正当目的;劳动者能否胜任调整后的岗位;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是否存在不利变更等。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2023年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与区人力社保局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项某与某外服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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