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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说降薪, 员工当即被迫解除, 经济补偿能支持吗?

转载 劳动法苑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4-03-28 08:13 {{clickNum}}

2021年10月21日,苗曙光就劳动争议将北京梦威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威斯公司)、梦泉时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泉公司)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该日,该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21)第409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苗曙光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梦威斯公司、梦泉公司连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4000元等(注:其他请求略)。

苗曙光主张其于2016年1月4日入职于梦威斯公司,担任库管员职务,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安排与梦泉公司续订三年期劳动合同;2021年10月14日梦泉公司人事经理通知其降职降薪,其不同意即提出离职。为证明其主张,苗曙光提交员工调薪申请表复印件(未显示梦威斯公司或梦泉公司的确认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截图、2018年8月梦威斯公司的工资条(未显示梦威斯公司或梦泉公司的确认信息)为证。其中,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显示: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按月向苗曙光转账,每月金额不固定。梦威斯公司、梦泉公司称支付宝转账的为公司随机向员工及家属支付的慰问及福利,没有固定金额。

梦威斯公司及梦泉公司主张苗曙光与梦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梦威斯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存在差额。为证明其主张,两公司提交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工资单为证。劳动合同显示签订于2019年3月1日,乙方为苗曙光,甲方为梦泉公司,合同期限为三年,落款处显示有苗曙光字样的签名。离职证明显示苗曙光于2021年10月20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苗曙光不认可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主张其签署时为空白。

一审法院认为:苗曙光认可真实性的离职证明显示其因个人原因离职,其亦陈述系因公司2021年10月14日通知调岗降薪其不同意故提出离职,调岗降薪的事实尚未发生,其提出离职的情形不属于法定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对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苗曙光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离职证明显示苗曙光因个人原因离职,苗曙光亦陈述系因公司2021年10月14日通知调岗降薪其不同意故提出离职,调岗降薪的事实尚未发生,其提出离职的情形不属于法定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2023)京03民终5423号,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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