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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就知道每周7天不休, 能认定工资含加班费吗?

转载 劳动法苑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4-07-08 08:10 {{clickNum}}

【裁判要旨】员工入职时已知每日工作12小时,周六日不休息,因此月工资4000元中已经包含了部分加班费用,经过核算,用人单位虽然向员工支付了加班费,但未足额支付,对不足部分应当支付给员工。

【案情简介】

只某主张其于2022年6月28日入职天津某公司处任保安一职,工作地为天津B公司处,约定月薪为4000元。天津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无故辞退只某,在此期间未与只某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且拖欠工资。只某认为天津某公司、天津B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只某的相关利益。

只某提交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天津B公司提交了保安外包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及承诺书等,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认可,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天津B公司将保安工作外包给天津某公司,合同约定团泊苑保安人员工作时间为12小时(无公休),含税综合单价6000元。只某主张2022年6月28日入职天津某公司,入职时与天津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4000元,每周工作七天,每天工作12小时,在职期间为满勤,天津某公司已经支付2022年6月工资399元、7月工资4000元。只某主张的工作时间与天津某公司、天津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一致,其主张的工资数额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致。天津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入职时间、工资待遇、出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天津某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只某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只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天津某公司支付其工作日延时及休息日工作加班费等。

【裁判结果】

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8民初9598号民事判决支付只某未足额发放的加班费6361元等。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果员工的工作岗位需要其在周六或其他时间工作,甚至需要更长的工作时间,建议您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日的工作时间、基本工资以及超时、延时和休息日的加班费。这样的明确约定更有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提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应首先查阅劳动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工资约定,特别是是否约定了工资中包含加班费。若劳动合同中没有此类明确约定,劳动者则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并基于此来主张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

来源:劳动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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