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同工同酬, 单位抗辩切入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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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津民申4067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刘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关于刘某的诉讼请求,津劳人仲裁字[2023]第80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正确,并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参照某某集团2021年发布的招聘法律顾问的薪酬标准及2020年至2021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酌定刘某工资标准为9000元,体现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及某某集团垂直管理制度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举证责任,依据该法第六条规定,应由某某集团承担举证责任。某某集团在原审中只提供三个同时期同岗位的低工资人员工资情况,隐匿高工资人员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刘某自2021年先后提起两个劳动争议,符合仲裁时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争议焦点为:刘某主张的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是否存在。
(一)关于企业员工工资标准的确定问题,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应当遵守,但由于劳动者在任职条件、自身能力、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及工作积极性等多方面存在个体差异,应允许用人单位在同工同酬的原则下,合理运用经营自主权,对相同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问题,本案中,在某某集团与刘某劳动关系解除前,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长期履行,没有证据证实刘某在职期间曾对工资数额提出异议,现亦无证据证实某某集团支付的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
(三)关于与其他员工相对比的问题,刘某自述与其同时期、同岗位的还有另外十名劳动者,刘某认为某某集团提交了其中三位工资数额较低的劳动者的工资台账,其余七名劳动者工资数额较高。从刘某的陈述意见可知,同时期、同岗位人员的工资数额并非完全一致。刘某虽提供了招聘信息,但无法证明与本案诉争期间的关联性,且招聘信息中工资并非固定数额,而是一个区间。综合以上情况,刘某以同工同酬为由主张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裁定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转自:劳动法行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