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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 骑手路上没有送餐, 发生车祸可以认定工伤吗?

转载 劳动法苑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5-10-15 11:26 {{clickNum}}

案例五  薛某某诉某区人社局、某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履行工作职责是新业态劳动者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薛某某在某城市广场商贸公司从事网约送餐员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1年7月,薛某某骑行公司所属电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后薛某某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以薛某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非工作原因,也非在上下班途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薛某某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决定。薛某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要素。

因网约送餐员的工作时间不固定,可以延伸至其从事与接单有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根据事故发生时的照片显示,薛某某身着某外卖平台服装,骑行公司所属电动车并载有外卖箱,可推断其正从事与接单有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薛某某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遂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某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蓬勃兴起,产生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新型用工模式下,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审查重点更多是工作职责而非工作时间和场所。

一般情况下,网约送餐员打开外卖系统、保持在线就处于工作状态,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不宜将事故发生时网约送餐员是否正在从事配送服务作为认定工伤的唯一标准,否则将导致网约送餐员在候单期间缺乏必要的职业保障,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人民法院通过判决,进一步明确新业态劳动者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为履行工作职责,对依法保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具有指导意义。

本文来源:山西省高院官网

本文转自: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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