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业态中就业人员及其劳动保障权益保护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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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乡就业网
经济新业态蓬勃发展,已成为我国就业的新增长点,吸纳了千万量级的就业人员。但同时由于新业态就业方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以及相关法律政策还在完善过程中,新业态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侵害事件频发,劳动者难以维权。
新型就业人员的特征与现状。从就业人员年龄结构来看,大多都是年轻人,35岁以下居多,且多为计划生育政策下出生的一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家中顶梁柱;从学历来看,“技能型”从业人员学历较高,但其余类型的大多数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偏低,通常仅具有大专及以下学历;从收入来看,总体收入水平不稳定、低收入者居多,收入水平两极分化严重;从户籍来看,新业态就业人员中包含大量农村户籍的新生代农民工,大部分是从小跟随父母来到城市打工的一代。
新业态下就业的基本特征。与传统的就业方式相比,新业态下的就业不仅具有“无固定时间”“无固定工作场所”“无固定收入”的“三无”特点,而且具有劳动“去商品化”与“商品化”并存的特征。“去商品化”是指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具有正常的劳动关系,以往主要是指自由职业者,新业态下主要包括“网约工”“骑手”“网络作家”“网络直播主播”等;“商品化”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并具有正常的劳动关系,但与传统的劳动关系“1个劳动者对应1家雇佣单位”相比较,在新业态下1个就业人员对应多家雇佣单位,主要以“共享员工”为典型代表。
在这种背景下,新业态用工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从传统的劳动者与雇佣单位两方演变成劳动者、新业态企业和消费者三方,从而使得劳动者与新业态企业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和模糊,劳动者对新业态企业的依赖性不强。其用工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时间的随意性、非固定化,实行计件工资制;二是非固定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往往很广并存在非确定性;三是同时为多个雇佣主体服务,许多劳动者同时与多个雇佣单位具有合作关系,从而难以签订劳动合同;四是与某个雇佣主体的合作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存在随时离开或被解雇的可能。正是由于这些变化,传统意义的劳动关系不再存在,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在这种劳动关系的变化过程中,新业态下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如何得到很好的保护,将是我国面临的一个新趋势、新课题与新问题。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与社会保险仍存在明显制度性障碍。存在相关从业者社保覆盖率较低、险种不全的现象。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工资较低、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以在岗职工为标准的社保缴费制度设计使得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社保的负担比较重,主动参与社保的意愿不高;
第二,由于用工关系模糊,劳动关系认定不清晰,从业者很难获得以劳动关系为参保前提的社保险种,例如工伤保险;
从业人员和企业之间用工关系不明确,是新业态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新业态从业人员和企业之间多是劳务合作关系,一般在互联网平台上注册或与企业签订代理协议,大都存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平台企业把自己定位为一个信息发布的平台,认为自己不参与实际的商业和交易行为,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是规避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大多数新业态从业人员对社保政策缺乏认知,部分人员对缴费问题认识不足,出现了不愿及早参保或断保现象。根据相关法律,只有与特定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这导致新业态从业者中的灵活就业者群体不能被纳入现有的强制性工伤保险体系。
有专家分析,各平台企业主要通过意外事故商业保险来应对职业伤害的风险问题,这种商业保险的缴费主体是劳动者,同时也存在覆盖面较窄、理赔率偏低、保障水平不足的问题,难以充分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
“由于平台企业用工形式复杂,新业态劳动者分布广泛、就业灵活、流动性强,不同于传统用工形式和就业方式,这对工会组织的建会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业内人士指出,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已打破旧有行业和法律、法规秩序下的利益关系和管理秩序,对传统就业群体、管理手段、劳动法律体系、就业服务管理、社会保障政策等形成了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