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待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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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待遇领取人员因病或自然死亡、法院宣告死亡、判处死刑的,应办理待遇终止核定。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84号)、《河南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6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实施办法(暂行)》(豫人社办〔2021〕107号)。
三、受理渠道
可通过线下申报办理。线下可在各乡镇(街道)城乡居保业务经办窗口办理。
原兴人社所 0373-7226105
阳和人社所 0373-7226229
福宁集人社所 0373-7226106
阳阿乡人社所 0373-7226107
葛埠口人社所 0373-7226108
官厂镇人社所 0373-7332508
大宾镇人社所 0373-7226115
太平镇人社所 0373-7431826
路寨乡人社所 0373-7226112
靳堂乡人社所 0373-7275065
陡门乡人社所 0373-7226117
蒋庄乡人社所 0373-7226119
齐街镇人社所 0373-7352031
四、所需资料
(一)《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丧葬费)结算单》;
(二)《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诺书》(申请人主动提供火化证、遗体捐献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等能确认参保人员死亡时间的任一法定证明材料,无需填写承诺书)。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承诺制;
(三)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四)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五、风险等级:中
六、办理层级
本业务为内部事项,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
七、办理要点
(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在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的情况下,才能办理待遇领取人员终止核定业务。
(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受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后,会自动推送死亡待遇核定待办,如电子资料齐全可直接经办;
(三)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按规定继承待遇领取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
(四)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未及时申报,造成待遇多发部分,应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