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张某于2014年8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2014年11月13日被认定工伤,2015年8月5日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甲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要求领取第三人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上海市社保中心查明,第三人的工伤事故发生在甲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第三人至用工单位乙公司任促销员的工作期间,甲公司虽自2011年起在本市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乙公司的企业法人注册地址为...
小编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算年限最多12年?有不少人对该问题的理解仍比较模糊。2024年5月9日,人社部官网对此作出公开回复,明确“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规定只适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特编辑如下给大家参考。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关于劳动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有无上限问题的来信来信时间:2024-04-30 回复时间:2024...
平时很多小伙伴总爱说,某某不来又被扣工资了,但是扣工资也分为不同种类你知道吗?有的工资不能扣!这不由得让我想起,我的朋友小何,她上周就遇见了一件麻烦事,作为一个HR,上周公司有人屡次迟到又被她撞见。那么问题来了:扣绩效工资违反劳动法吗?1法律依据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行使经济管理权,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为处以罚款,一种为扣减工资。1、用人单位罚款权的法律依据。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
近年来,职工的朋友圈已是企业宣传的“必争之地”,各行各业逐渐兴起“朋友圈考核”之风,以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遵从指示便要牺牲个人生活空间,拒绝服从将面临罚款、解雇的风险。由此引发了企业依据“朋友圈考核”不合格为由对职工进行罚款或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案件,对此,法院如何处理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三中院)审理了一起因员工拒绝转发微信朋友圈,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引发的劳动...
前段时间,“60岁中通快递分拣工凌晨在岗位猝死”,引发热议。据浙江宁波孙先生称,60岁的大伯在快递分拣中心工作,15日凌晨3:50左右,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21日,中通方面回应称,正与家属协商处理中。21日,宁波人社局表示,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
苏怀柔,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1987年10月,苏怀柔入职北京某县粮食局,双方签订了《农民合同工合同书》。1995年11月,粮食局为苏怀柔办理《聘任制干部审批表》,聘任苏怀柔为粮食局干部,并经人事局审批。2004年,粮食局进行机构改革,设立粮油公司,原粮食局的员工、经营职能转至粮油公司。苏怀柔工作期间,先后担任粮库职工、粮食局行政科科员、粮食局工会科员、粮食局工会团委副书记、粮油公司工会副主席、计生办主任等,201...
关于社保的谣言总会时不时冒出来误导大家谣言不止,辟谣不歇今天,保晓睿和保晓菡继续化身“谣言粉碎机”为大家识破4个社保谣言一起来看完转自:河南就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与生活费用发生变化,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既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的职责所在,是各级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现就...
程小静于2016年5月23日入职深圳某旅行社武汉分公司,担任市场营销文案策划经理一职。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约定工作地点为武汉。2018年6月28日,公司因其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化及经营发展需要召集员工开会研究,将办公地点搬迁至武昌区中北路259号莱斯酒店。2018年7月19日,公司正式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方式通知全体员工将于7月23起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程小静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家住东西湖区,到新的办公...